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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accdb.net 独特诠释 access 2007 的新格式 *.accdb - 日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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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不再自己写文章了，本站C# DELPHI 的文章都是摘抄自网络（除了明确署名的文章以外）。ERP财务类文章基本属于原创]]></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Copyright 2005 PBlog2 v2.4]]></copyright>
<webMaster><![CDATA[access911@gmail.com(cg)]]></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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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accdb.net 独特诠释 access 2007 的新格式 *.accd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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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ccdb.net 独特诠释 access 2007 的新格式 *.accdb</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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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link>http://www.accdb.net/default.asp?id=1543</link>
			<title><![CDATA[遮光剂]]></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Sun,04 Jul 2010 09:42: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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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遮光剂是一种可以吸收紫外线和防止紫外线穿透皮肤的化学合成剂，能有效防止紫外线对皮肤的损伤。根据吸收光谱的不同分为UVB遮光剂、UVA遮光剂和广谱遮光剂。一般以防晒指数（SPF）来衡量和制定其对紫外线的吸收度和防止紫外线穿透皮肤能力的强弱。SPF值为20的遮光剂能吸收阳光中50%的紫外线；SPF值为25的遮光剂能吸收和反射阳光中96%的紫外线；SPF值为50的遮光剂能吸收阳光中98%的紫外线，完全可以阻挡紫外线损伤皮肤。常用的遮光剂主要有5%对氨基苯甲酸乳剂或酊剂、15%氧化锌软膏、5%二氧化钛软膏、4%二苯甲酮霜或洗剂、10%萨罗（Salo）软膏等。]]></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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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继承权]]></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Mon,10 May 2010 18:28:17 +0800</pubDate>
			<guid>http://www.accdb.net/default.asp?id=1508</guid>	
		<description><![CDATA[<br/><br/><br/><br/><br/><br/><br/><br/><br/><br/><br/>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br/>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br/>　　<br/>黄并未与妻子蒋离婚，因此其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补贴、公积金、手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的遗嘱<br/><br/><br/><br/><br/><br/><br/><br/><br/><br/>与保险诈骗的区别<br/>&nbsp;&nbsp;如果恶意冒领养老金属于专门的保险诈骗，那么判罚时会更加严厉。事实上，恶意冒领养老金不属于专门诈骗，判案时一般都归入在普通诈骗的范畴，跟保险诈骗罪是区分开来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表现为：其一犯罪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普通）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场合，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对单位判处罚金。其二诈骗数额的高低标准不同。个人（普通）诈骗金额从“数额较大”的“2000元”开始定罪，“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保险诈骗定罪金额起点要高一些，“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三量刑程度不同，所谓的保险诈骗侵犯的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由于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量刑会更重一些，保险诈骗最高可判以死刑；冒领养老金属于普通诈骗，最高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br/>&nbsp;&nbsp;<br/>&nbsp;&nbsp;<br/>&nbsp;&nbsp;<br/>&nbsp;&nbsp;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br/>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br/><br/><br/>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br/>　　（一）工资、奖金； <br/>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br/>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br/>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br/>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r/>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br/>《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r/>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r/>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br/>（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br/>根据上述的规定,抚恤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应当就抚恤金的性质进行分析. <br/>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br/>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br/>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 应由谁领取？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br/>单位对非因工死亡家属发放的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丧葬费,二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两项待遇都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应用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而供养亲属救济费由单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均有特定的用途。 <br/>因此，总的来说，抚恤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抚恤金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最主要的是看抚恤金是否指明具体的用途，比如某项抚恤金是给孩子的，某项抚恤金是给父亲，某项抚恤金是给母亲，某项抚恤金是给配偶，某项抚恤金是作为丧葬费。如果没有指明具体的用途，我个人认为，应当是按配偶、子女、父母共同所有，平均分配。<br/><br/><br/>抚恤金属于个人财产，有遗嘱的遵照遗嘱，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br/><br/><br/><br/><br/>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认为，依据物权法的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和自由不受限制的处分自己的财产，遗赠人黄某生前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予以公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br/>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应支持诉求。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作为有配偶的情况下公然与张某非法同居，违背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也违背了社会道德观念。应认定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律规定继承。<br/><br/>我认为本案的遗嘱应当一分为二的看，首先，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金首饰，卖房子所得是黄与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黄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某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理部分应无效。其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再次，黄某作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张某非法同居，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原则。也违背了社会道德观念。且蒋某在黄某病重时忠于夫妻间的职责为黄某付出了无私的爱。所以应认定遗嘱无效。<br/><br/><br/><br/><br/>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骨灰安葬权的问题，一是祭奠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谈一下骨灰安葬权，骨灰是否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人身在被继承人生前是其人身，我们认为，骨灰并非遗产，而是因死亡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应归死者近亲属所有或者共有的物或者财产；近亲属的范围应可参照《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加以确定。 <br/><br/><br/>案情简介：原告卢某、王某之子、原告卢某某父亲卢XX，于2007年7月1日病逝，7月5日，原告找被告迟X（卢XX之妻）商议买墓地一事，被告不同意。7月13日被告委托他人告之原告，称已买好墓地，定于7月15日下葬，7月15日被告不顾原告反对，擅自将卢XX下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死者的墓地的选择权及骨灰安葬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享有对死者的墓地的选择权及骨灰安葬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告迟X辩称：被告系死者卢XX妻子，被告将死者安葬在公墓，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获得对死者墓地的选择权及骨灰安葬权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没有法律依据。 <br/>&nbsp;&nbsp;&nbsp;&nbsp;审理过程、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骨灰安葬权属于何种权利不明确，法律没规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于法无据，即便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此类案件涉及道德、习惯风俗等，现阶段法院不宜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关键在于对骨灰（遗骨）的法律地位的认识。骨灰在物权法上的地位主要是可否将其认定为物的问题。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以及特定权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支配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骨灰是失去生命的人身的转化，在人们的观念中无法割断其与生者的伦理与情感联系，但是根据上述物权法与物的概念，将骨灰归入物的范畴应无大碍：骨灰是物，死者近亲属对骨灰享有所有权。骨灰在人身权法上的地位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有关。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死者人身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主要作出了几项司法解释，相应可解读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即（1）死者的人身权益应予保护，（2）近亲属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3）近亲属就死者人身权益实际享有并行使诉权.由此似乎可以认定，我国司法实践对死者人身权益保护采取的是“保护逝者、救济生者”的原则，即对因死者各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提供司法救济。 <br/><br/>&nbsp;&nbsp;&nbsp;&nbsp;对骨灰产生的人身权益的规定见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3款：“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该款规定明确了近亲属对骨灰(遗骨)的独立精神利益，以及骨灰应受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保护的基本原则。据此，骨灰既是死者延伸身体权益的载体，又是死者近亲属的特定精神利益的载体。骨灰在亲属与继承法上的地位首先是所有权的归属，第二是安葬权利与义务的确定。 <br/><br/>&nbsp;&nbsp;&nbsp;&nbsp;根据以上的讨论可以明确，骨灰作为一种物，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公序良俗）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体现对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的尊重；作为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所有权的物或者财产以及安葬权利的标的，得由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具体安葬方案。 <br/><br/>&nbsp;&nbsp;&nbsp;&nbsp;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1、被告同意原告将卢XX骨灰另行安葬。2、原告不干涉被告祭奠的权利； <br/><br/>&nbsp;&nbsp;&nbsp;&nbsp;法官点评：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骨灰安葬权的问题，一是祭奠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谈一下骨灰安葬权，骨灰是否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人身在被继承人生前是其人身，我们认为，骨灰并非遗产，而是因死亡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应归死者近亲属所有或者共有的物或者财产；近亲属的范围应可参照《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加以确定。 <br/><br/>&nbsp;&nbsp;&nbsp;&nbsp; 现行《殡葬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殡葬业进行规范，并没有明确近亲属对骨灰或者骨灰的安葬权利或者义务，只能另寻安葬权的有关法源。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但是，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习惯对于和谐社会规则的形成与秩序的维系，实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广泛空间。从宪法及民事法律的一些规定看，民事习惯也有一定的合法性空间。实际上应可以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就表达了对习惯的尊重。因而可以说，骨灰安葬权的法源实际上是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习俗。根据各地的民间殡葬习俗，近亲属应享有安葬死者的权利，或者负有安葬的义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习惯的尊重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不符合法律基本价值与政策的习惯无法得到认可。 <br/><br/>&nbsp;&nbsp;&nbsp;&nbsp;根据以上的讨论可以明确，骨灰作为一种物，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公序良俗）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体现对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的尊重；作为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所有权的物或者财产以及安葬权利的标的，得由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具体安葬方案。 <br/><br/>&nbsp;&nbsp;&nbsp;&nbsp;一、遗嘱确定骨灰安葬方案的效力 <br/><br/>&nbsp;&nbsp;&nbsp;&nbsp;根据以上的讨论，在安葬方案的确定上可能存在来自习惯或者公序良俗、死者本人遗嘱及其近亲属意志等至少三方面的竞争与冲突。 <br/><br/>对身后的非财产事项，包括决定骨灰安葬方案，进行安排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遗嘱？我国自古以来将遗嘱称为“遗命”、“遗令”、“遗言”，凡于生前对身后事宜处理所做的意思表示均为遗嘱，包括立嗣、分产等身份与财产事项。通过遗嘱对身份事项作出安排已不符合与时俱进的现代文明与法治要求，以之确定自己的骨灰安葬方案实则大有人在。但是一则我国《继承法》实际上只调整财产继承关系，二则如前所述骨灰不构成继承法上的遗产，故而这种遗嘱似乎难以获得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地位。但我们认为本人生前确定骨灰的安葬方案如不违反公序良俗，似乎没有加以限制的充分理由，因而理应尊重死者遗愿。这种“遗嘱”自其作出有效意思表示时起成立，因其死亡而发生效力。因为这个“遗嘱”正是私权主体意思自治的一个体现。 <br/><br/>&nbsp;&nbsp;&nbsp;&nbsp;二、近亲属对骨灰安葬的精神利益 <br/><br/>&nbsp;&nbsp;&nbsp;&nbsp;前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3款明确了近亲属对骨灰的独立精神利益，但是仅限于近亲属有权禁止对骨灰的非法利用或者侵害。该规定与有关骨灰（遗体）保护的学术讨论均没有涉及近亲属对骨灰安葬的精神利益问题。&nbsp;&nbsp;<br/><br/>骨灰安葬的精神利益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参加葬礼，寄托与表达对死者的哀思；二是决定骨灰的安葬方案.其中前者不具有独占性，可由超过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更多亲属共享；后者具有独占性，将决定权限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较为妥当。 <br/><br/>&nbsp;&nbsp;&nbsp;&nbsp;亲疏之别实际上已经构成我国《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的重要考虑因素：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最初和最基本的家庭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因而位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首位；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近的直系血缘关系，具有最密切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但因成婚子女单独成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家庭生活单元，故将子女、父母列为次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r/><br/>&nbsp;&nbsp;&nbsp;&nbsp;对安葬上的精神利益分配顺序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确定如下：&nbsp;&nbsp; （1）因为参加葬礼的精神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可共享性，所以可以认定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以及按照殡葬习俗得参加葬礼的其他亲属对于安葬都享有精神利益，都有权参加死者的葬礼。（2）在死者没有对安葬方案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决定权或者参与表决权应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顺序分配，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优先并且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决定权。在继承人各人对安葬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的表决，可能会造成有利于人数众多一方的结果。这一结果虽不能避免，但不宜再背离权利平等原则，将各表决权赋予不同权重，以免酿成僵局，又徒增生者间的争讼。（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得加入平等参与表决；（5）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决。 <br/><br/>&nbsp;&nbsp;&nbsp;&nbsp;综上，确定骨灰安葬方案，应建立在对骨灰法律地位的认识基础上。骨灰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或者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尊重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作为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所有权的客体以及安葬权利义务的标的，又得由所有人决定具体安葬方案。 <br/><br/>&nbsp;&nbsp;&nbsp;&nbsp;其次关于祭奠权的法律保护。所谓“祭奠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对死者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权利。“祭奠权”的内容指获得、保持祭奠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阻挠。关于祭奠权的法律保护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 通过分析“祭奠权”的概念、内容，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可以发现行使“祭奠权”的主体与亡死者之间均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或是配偶关系、或是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基于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简而言之，“祭奠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而产生，属于身份权的范畴。身份关系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和亲属法外的身份关系，后者包括消费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祭奠权”显然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这种关系对外具有绝对性，即对外表明近亲属之间身份、地位，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对内具有相对性，即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祭奠权”在本质上属于身份权的范畴，这是“祭奠权”的法理根据。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祭奠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目前还不能独立成为一项法定权利，但完全可以成为身份权的权利内容。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特征和权能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至少可以从法律规范的精神中推定出来的。虽然人们可以提出“自然权利”用以主张新的权利或者应有权利，虽然法律研究不应局限于罗列或赞美已由法律加以确认或规定的权利，不能对应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不管不问。但是没有得到法律或者立法机关承认之前，法外权利主张只是一种主观要求，没有客观的法律效力。???&nbsp;&nbsp;&nbsp;&nbsp;<br/><br/>&nbsp;&nbsp;&nbsp;&nbsp;所以在立法上将“祭奠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缺乏法律根据，它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 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我国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轨时期，利益、价值多元化已经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种价值观念的冲突十分激烈，社会成员迫切希望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在此背景下，通过将道德内容权利化并以司法途径进行主张的社会冲动比较强烈。但法律并非万能，它是调整社会秩序的手段之一。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较之于法律要宽泛得多。某些不宜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的社会关系，若由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强行介入，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应当给道德规范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泛权利化和道德权利化的倾向并不可取。 <br/><br/>&nbsp;&nbsp;&nbsp;&nbsp;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可以基本回应公民对权利的诉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中规定有荣誉权。解释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可见我国民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比较充分，相比之下，对身份权的“关注”较少。这也成为“造权运动”的源泉之一。具体到本案所涉祭奠权问题,法院可以认定基于当事人系死者近亲属的身份，其诉求的内容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并按照民事习惯进行裁判，体现了我国身份权的特色。并非不创设“祭奠权”就无法保护公民的相关权益。即究当事人的诉求本质，可在现行法中进行合理定位，无须生造新词。 <br/><br/>&nbsp;&nbsp;&nbsp;&nbsp;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框架下，由社会公德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来调整公民的祭奠活动是适宜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祭奠权，从而加强对公民祭奠权的法律保护。祭奠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身份权和财产权一起，构成了各国民法典两大权利支柱。人格权是体现权利主体有关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的权利；身份权是基于权利主体的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问题，那么，纯粹意义上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这三大类型。配偶权体现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是指未成年子女与其法定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权反映的是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构成了公民身份权的完整体系。公民祭奠权作为表达对已经故去亲人追思之情的权利，应当属于身份权中亲属权的范畴，是亲属权的一项具体内容。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亲属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贯彻为人为本、充分注重保护和尊重人身权的精神。在身份权的立法保护方面，不仅应当对各种身份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对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排除等作出规定，而且要通过建立一般身份权这种框架性权利，将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需要法律保护的新型身份利益上升为独立的权利形态提供充分的空间，形成一种开放的身份权法体系，不断扩大身份权保护的范围。同时，对于已经成熟的身份权利形态（如祭奠权）要及时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对于那些短期内社会难以达成共识的身份权利，未来的民法典预留出一定的成长空间，从而更好地体现作为权利法的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终极关怀。 <br/><br/>&nbsp;&nbsp;&nbsp;&nbsp;以上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均有其合理性,但我们倾向于可通过一般身份权加以保护相关的民事权益如祭奠的权利,就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总之，凡涉及身份权这样深受文化传统影响又内涵十分丰富，但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法院在受理、裁判时当慎之又慎，须综合考虑是否属于值得民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以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br/><br/>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程世刚<br/><br/><br/><br/><br/><br/>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br/>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也违背了社会的道德观念。如果认定王某遗嘱有效，李某获得遗产，其结果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本案应当确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br/>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应弘扬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以及遗嘱自由的精神。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有自由地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财产所有制中有明确的规定。遗赠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经过公正，合法有效。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该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尽管李某是第三者，也不影响遗赠的效力，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也有权获得遗赠。继承法并未规定“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非法同居关系）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人的遗嘱无效”。所以王某的遗赠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违反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能证明王某是以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李某作为李某与其同居的条件，才可以以所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德为由，确认遗赠无效）。因此，王某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br/>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br/>　　相关的法律连接：<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r/>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r/>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br/>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r/>　　（二）意思表示真实；<br/>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br/>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br/>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br/>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br/>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br/>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br/>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br/>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br/>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br/>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br/>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br/>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br/>]]></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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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机GOOGLE MAP 4 上的加星标，其实就是bookmarks]]></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Mon,22 Mar 2010 15:10: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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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手机GOOGLE MAP 4 上的加星标，其实就是bookmarks<br/><br/>通过设置账户后，手机google map 可以与电脑PC上的 MAP.GOOGLE.COM 同步星标。如果要在电脑上标识星标然后在手机上使用可以直接在 MAP.GOOGLE.COM 中查询一个地址，如果地址是一个已经登记过的商店之类的，会出现一个查询结果，在查询结果的链接右侧会有一颗白色的星，单击就可以变成黄色的星标。如果要更改星标的文字，可以到 bookmarks.google.com中进行修改。]]></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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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魑(chī)魅(mèi)魍(wǎng)魉(liǎng)读音 拼音]]></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Mon,01 Feb 2010 17:38: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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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魑(chī)魅(mèi)魍(wǎng)魉(liǎng)读音 拼音]]></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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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EL冷光线]]></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Mon,07 Dec 2009 00:21: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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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EL冷光线]]></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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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Will and Grace》全攻略之剧情相关]]></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Tue,10 Nov 2009 08:39: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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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 Will和Grace的早期关系<br/><br/>&nbsp;&nbsp;Will and Grace第一次相遇在哥伦比亚大学，在那里，他们成为了男女朋友。Will在一次派对上遇见了Jack，Jack指责Will否认自己的性取向。Will发现Grace和她家人在庆祝他们的订婚之后终于向她出柜。听到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Grace将他赶出了屋子。之后一年他们都没有再说过话（Grace搬出了校园）。第二年的感恩节，他们在D&#39;Agostino&#39;s超市意外相遇。这次相遇使他们谅解了对方并成为了最好的朋友。<br/><br/> <br/><br/>2 作为室友<br/><br/>&nbsp;&nbsp;剧集一开始，Grace正准备和男朋友Danny结婚，Will的反对使她很生气，计划要悄悄地结婚。但是，在去婚礼的路上，她意识到Will是对的，所以她离开了Danny。因为需要住处，她搬进了Will在纽约西边的公寓。那以后Will、Grace与他们的朋友Jack和Karen常常聚在一起。Jack是个夸张、追求浮华的同性恋，也是个不入流的演员，在剧集中，他换了很多工作，包括宴会招待、表演老师、Jennifer Lopez的候补舞者、电视制作人。Karen是个百万富翁，也是个酒鬼，她是Grace的助手，她做这个工作是不愿和他的丈夫Stan与孩子Mason and Olivia多呆在一起。另外，&#34;Will&amp;Grace&#34;早期有一个角色是Will的客户Harlin Polk，由Gary Grubbs扮演。开始时，他属于常规演员，名字和其他四个主要演员的名字一起显示在片头。但是由于观众对他这部分故事情节兴趣的减弱，编剧在第二季前几集将其故事结束（Harlin很不情愿地解雇了Will，雇用了另外一个律师）。<br/><br/> <br/><br/>&nbsp;&nbsp;剧集中，Will和Grace都试图不放弃为了得到情感上的支持，而经常相互依靠形成的信赖关系，各自开始一段恋情。Jack和Karen就常常戏称Will和Grace结婚了，是一对&#34;无性的生活伴侣&#34;或&#34;无性爱人&#34;。在第二季一开始，Grace为了试着在她和Will之间保持一点距离，而搬进了自己的公寓（和Will公寓就隔着一条走廊），但是在第三季开头又搬了回去。在第五季早期结婚之后，Grace再一次搬了出去，但是因为离婚，她在第七季开始时再一次和Will住在了一起。<br/><br/> <br/><br/> <br/><br/>3 剧中关系<br/><br/>&nbsp;&nbsp;Grace在剧中先后有好几个情人，由Woody Harrelson和Gregory Hines等人扮演。他们常常为Grace和Will过于亲密的关系所烦恼，他们嫉妒Will和Grace之间那只有他们能听得懂的笑话，嫉妒他们可以在对方说完话之前就知道对方的意思。<br/><br/>后来Grace和Leo结婚，Leo由歌手和演员Harry Connick, Jr.扮演。Leo在对待Grace和Will的关系上和别人不同，他似乎不被此事困扰。有一次，当Grace因为Leo要离开6个月而十分悲伤的时候，她希望Will可以留下来和她和Leo一起睡（只是睡觉），Leo十分幽默地回答：“我早就知道会有这么一天”。当Grace发现Leo在柬埔寨为“医生无国界”工作时有了外遇后，在第六季最后一季他们关系破裂。<br/><br/> <br/><br/>&nbsp;&nbsp;Will在剧中很少有成功的恋情，这让许多期望电视中的同性恋角色有一段美好恋情的影迷感到惋惜，在剧集早期，Will没有长久稳定的感情，但是当2004年春天，一个新角色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这个角色，Vince，是纽约警察局的一名警察，美裔意大利人，由Bobby Cannavale扮演。他们的关系一直持续到2005年春天，那一年Vince失去了工作，两个人决定“冷静一下”。也许是命运的安排，Will在“音乐之声一起唱”和洛杉矶，先后两次遇上James，James由曾经出演过“Rent”[吉屋出租]的演员Taye Diggs扮演。但是在最后一季，Will和Vince重新相遇。<br/><br/> <br/><br/>&nbsp;&nbsp;Jack，一直在个人秀和表演事业这希望渺茫的梦想中挣扎。他最后在零售业找到了一份中作，为了帮助Karen的女佣人，同时也一直是他们的朋友Rosario Salazar拿到绿卡，和她结婚（后来离婚）。之后他还发现早年他有一个儿子（通过与一个女同性恋进行人工授精，女同性恋由Rosie O&#39;Donnell扮演）。<br/><br/> <br/><br/>&nbsp;&nbsp;Karen的丈夫，Stan Walker，在剧中非常富有，很胖，有着独特的性喜好，非常喜欢光顾Pizza Hut（必胜客，全球连锁的西式快餐店）和Taco Bell（全球连锁的墨西哥风格快餐店）。在第四季Stan因为税务丑闻被关进监狱，第五季被释放，但是Karen在Stan被释放不久就发现他有一个英国的情妇Lorraine Finster（由Minnie Driver扮演），Lorraine是在监狱的自助餐厅工作时和Stan认识的。在第五季末尾，正当Stan和Karen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时，Stan忽然去世。<br/><br/>在第六季中，Karen一直在尝试和其他人约会，最终以她和Lorraine的父亲Lyle（由John Cleese扮演，他的名字没有出现在片头）的20分钟婚姻收场。<br/><br/>在第七季结尾，她发现Stan的死是个骗局。在和一个政府官员（由Alec Baldwin扮演）有了一段短暂的外遇之后，Karen和stan在第八季和解。但是，在剧集的结尾，Karen离开了Stan，因为她发现Stan的资产都是从银行贷来的，她巨额的财产变得一文不值。<br/><br/> <br/><br/> <br/><br/>4 冲突<br/><br/><br/>&nbsp;&nbsp;在第五季，Will和Grace发生了剧集播出以来的第一次大的争吵（虽然之前他们有过几次小的争执，在第五季也提到了他们在1991年的一次大的不和；在他们约会时，Will向Grace出柜，他们有一年没有说过话）。<br/><br/>Will和Grace决定通过人工受精来生一个孩子，但是Grace遇到并爱上了Leo，于是她动摇了，不知道还要不要继续这个计划。Will和Grace为了Grace到底想不想要这个孩子争吵起来，Grace决定放弃。Will气愤地大骂Grace是个怪癖的人。这次争吵很激烈，他们甚至决定结束他们的友情。之后Karen和Jack计划着让Will和Grace重新恢复友情，最终也成功了。<br/>]]></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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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凯司令真奶油蛋糕]]></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Mon,26 Oct 2009 17:34:5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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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凯司令西点房(南京路店)<br/>地址: 静安区南京西路1001号(茂名北路口) 电话: 021-62675692<br/><br/>凯司令西餐咖啡<br/>地址: 静安区南京西路1001号3楼(近江宁路)&nbsp;&nbsp;电话: 021-62535007<br/><br/>广灵四路凯司令西点房<br/>地址: 虹口区广灵四路491号&nbsp;&nbsp;电话: 021-65921427<br/><br/>凯司令西点房(中华店)<br/>地址: 黄浦区光启南路405号(中华路口)&nbsp;&nbsp;电话: 021-63781322<br/><br/>凯司令西点房(奉贤路店)<br/>地址: 静安区奉贤路50号(近石门二路)&nbsp;&nbsp;电话: 021-62535794<br/><br/>凯司令西点房(愚园店)<br/>地址: 静安区愚园路386号(近市西中学) <br/><br/>凯司令西点房(乍浦路店)<br/>地址: 虹口区乍浦路431号(近海宁路)&nbsp;&nbsp;电话: 021-63831569<br/><br/>凯司令西点房(虹桥店)<br/>地址: 长宁区虹桥路1019号华联超市内(宋园路路口) ]]></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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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情景喜剧]]></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Sun,25 Oct 2009 21:32: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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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情景喜剧：<br/>《老友记》实在太经典，印象太深刻，所以以致于后来出的大多数美剧都得不到热爱和重视。其实以下几部，我觉得也非常值得一看<br/>《WILL&amp;GRACE 威尔和格蕾丝》九季终结。四个好朋友，主要是WILL，一个男同性恋者，和GRACE，一个标准的异性恋者，他们两个人的友谊。这种友情又像亲情又胜于爱情，就好像老友记中的CHANDLER和JOEY，那种默契非他人可比。再加上特别有趣的JACK，也是一个男同性恋者，和GRACE的下属，超级有钱只是为了开心去做GRACE助理KAREN。这部剧在美国，不输于FRIENDS。据说是里程牌式的剧集。四位主演每个人都获过EMMY奖。<br/><br/>《TWO AND A HALF MEN 好汉两个半》现播第五季。兄弟两个，哥哥未婚，多金，自己过着快乐单身汉的生活，弟弟离婚，带着自己的儿子JACK搬来和CHARLIE一起住。两个半男人，一台戏。本剧是美国CBS电视台的金牌喜剧，目前已获得1项艾美奖，7项其他各类大奖，包括2项金球奖提名在内的18项各类提名。<br/><br/>《HOW I MET YOUR MOTHER 老爸老妈浪漫史》。现播第三季。这部剧我很爱，四个朋友。可能是因为主角TED太像我的一个朋友。所以我为它曾写过一篇专门的介绍。以后贴上来。<br/><br/><br/><br/><br/><br/><br/>---------------------------------------------------------<br/><br/>第一季：【FRTVS出品】【NBC经典喜剧：威尔和葛蕾丝 - Will and Grace 第一季】 <br/><a href="http://www.1000fr.com/thread-189300-1-2.html" target="_blank">http://www.1000fr.com/thread-189300-1-2.html</a> <br/>第二季：【FRTVS出品】【NBC经典喜剧：威尔和葛蕾丝 - Will and Grace 第二季】 <br/><a href="http://www.1000fr.com/thread-198455-1-2.html" target="_blank">http://www.1000fr.com/thread-198455-1-2.html</a> <br/>第三季：【FRTVS出品】【威尔和葛蕾丝 - Will and Grace 第三季】【DVDRIP-RMVB】【全25集 <br/><a href="http://www.1000fr.com/thread-207820-1-1.html" target="_blank">http://www.1000fr.com/thread-207820-1-1.html</a> <br/>第四季：【FRTVS出品】【威尔和葛蕾丝 - Will and Grace 第四季】【DVDRIP-RMVB】【全27集| <br/><a href="http://www.1000fr.com/thread-215086-1-1.html" target="_blank">http://www.1000fr.com/thread-215086-1-1.html</a><br/> 1楼 <br/>2008-5-26 00:06&nbsp;&nbsp; 回复&nbsp;&nbsp;<br/><br/><br/>忆的角落&nbsp;&nbsp;<br/>&nbsp;&nbsp; 第六季：【S-Files出品】【威尔与格蕾丝第6季-Will.and.Grace.Season6】【全24集】RMVB <br/><a href="http://bbs.ydy.com/viewthread.php?tid=16933377" target="_blank">http://bbs.ydy.com/viewthread.php?tid=16933377</a>&amp;extra=page%3D7 <br/>第七季：【S-Files出品】【威尔与格蕾丝第7季Will.and.Grace.Season7】【更新第12集】RMVB <br/><a href="http://bbs.ydy.com/viewthread.php?tid=16934442" target="_blank">http://bbs.ydy.com/viewthread.php?tid=16934442</a>&amp;extra=page%3D10 <br/>第八季：【S-Files出品】【威尔与格蕾丝第8季-Will.and.Grace.Season8】【全23集】RMVB <br/><a href="http://bbs.ydy.com/viewthread.php?tid=16952908" target="_blank">http://bbs.ydy.com/viewthread.php?tid=16952908</a>&amp;extra=page%3D11<br/> 2楼 <br/>2008-5-26 00:15&nbsp;&nbsp; 回复&nbsp;&nbsp;<br/>211.137.59.* 怎么没有第五季呢?<br/> 3楼 <br/>这条留言是通过手机发表的，我也要用手机发表留言！ 2008-6-2 10:45&nbsp;&nbsp; 回复&nbsp;&nbsp;<br/><br/><br/>忆的角落&nbsp;&nbsp;<br/>&nbsp;&nbsp; 【FRTVS出品】【NBC：威尔和葛蕾丝-Will and Grace 第五季】: <br/><a href="http://www.1000fr.com/thread-225861-1-1.html" target="_blank">http://www.1000fr.com/thread-225861-1-1.html</a> <br/>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现在FR正在做第五季的字幕，还没做完，所以只能边看边等。<br/> 4楼 <br/>2008-6-2 23:36&nbsp;&nbsp; 回复&nbsp;&nbsp;<br/>117.78.10.* 非常非常好<br/> 5楼 <br/>2008-6-8 11:22&nbsp;&nbsp; 回复&nbsp;&nbsp;<br/>58.20.132.* 全五季在线看 <br/>第一季 <br/><a href="http://movie.qafcn.com/lxj/3793/" target="_blank">http://movie.qafcn.com/lxj/3793/</a> <br/><br/>第二季 <br/><br/><a href="http://movie.qafcn.com/lxj/3794/" target="_blank">http://movie.qafcn.com/lxj/3794/</a> <br/><br/>第三季 <br/><br/><a href="http://movie.qafcn.com/lxj/3795/" target="_blank">http://movie.qafcn.com/lxj/3795/</a> <br/><br/>第四季 <br/><br/><a href="http://movie.qafcn.com/lxj/3796/" target="_blank">http://movie.qafcn.com/lxj/3796/</a> <br/><br/>第五季 <br/><br/><a href="http://movie.qafcn.com/lxj/3797/" target="_blank">http://movie.qafcn.com/lxj/3797/</a><br/> <br/><br/>]]></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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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音乐，White Rabbit ]]></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Mon,24 Aug 2009 21:34: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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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Jefferson Airplane : White Rabbit <br/>Songwriters: Slick, Grace;<br/><br/><br/>One pill makes you larger, and one pill makes you small <br/>And the ones that mother gives you, don&#39;t do anything at all <br/><br/>Go ask Alice, when she&#39;s ten feet tall <br/><br/>And if you go chasing rabbits, and you know you&#39;re going to fall <br/>Tell &#39;em a hookah-smoking caterpillar has given you the call <br/><br/>And call Alice, when she was just small <br/><br/>When the men on the chessboard get up and tell you wh&#101;re to go <br/>And you&#39;ve just had some kind of mushroom, and your mind is moving low <br/><br/>Go ask Alice, I think she&#39;ll know <br/><br/>When logic and proportion have fallen sloppy dead <br/>And the white knight is talking backwards <br/>And the red queen&#39;s off with her head <br/>Remember what the dormouse said <br/>Feed your head, feed your head <br/><div class="UBBPanel"><div class="UBBTitle"><img src="http://www.accdb.net/images/music.gif" alt="" style="margin:0px 2px -3px 0px" border="0"/>播放音频文件</div><div class="UBBContent"><a id="temp76142_href" href="http://www.accdb.net/javascript:MediaShow('wma','temp76142','attachments/month_0908/s200982421340.mp3','400','300')"><img name="temp76142_img" src="http://www.accdb.net/images/mm_snd.gif" style="margin:0px 3px -2px 0px" border="0" alt=""/><span id="temp76142_text">在线播放</span></a><div id="temp76142"></div></div></div><br/>]]></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accdb.net/default.asp?id=1349</link>
			<title><![CDATA[品味AN图鉴 - 蝴蝶波尔兄弟五剑篇]]></title>
			<author>access911@gmail.com(陈格)</author>
			<category><![CDATA[日记]]></category>
			<pubDate>Sat,22 Aug 2009 20:17:44 +0800</pubDate>
			<guid>http://www.accdb.net/default.asp?id=1349</guid>	
		<description><![CDATA[品味AN图鉴 - 蝴蝶波尔兄弟五剑篇<br/><br/><br/>横滨大战已经开幕，能有竞争的项目莫过于男单，能对中国队构成些许威胁的也就波尔了。可赛前波尔却连续宣布因伤退出双打和单打比赛，男单比赛的竞争基本演变为内部竞争。无论是王励勤得到复制的奖杯、还是马林成就大满贯、或者王皓结束马王时代独挑大梁的开始，甚至马龙等小将一鸣惊人，都不如波尔能参赛所带来的悬念大。28岁的波尔，两年后的世锦赛已经30岁，四年后的伦敦奥运已经32岁，根据他的性格，期望他像施拉格那样爆发一次，已经不太可能了。满心期待的我，收齐了所有波尔兄弟an柄型的五款，却看不到他的比赛了。<br/><br/>&nbsp;&nbsp; 波尔的退赛，可能也使得蝴蝶的无机解决方案，即zl纤维球板+T系列套胶，借着世乒赛在日本本土举办的机会大火特火的目的达不到预期效果。在首届无机世乒赛更有可能大放异彩的也许是神秘的红双喜的无机纯木+尼奥狂飙解决方案，红双喜一如既往的在大赛之前推出新产品，但不市售，让队员们在大赛中使用，让观众、发烧友们自己去发现，吊足胃口。大赛之后一举推出一系列的产品。<br/><br/>&nbsp;&nbsp; 红双喜、stiga的器材还未能得见，蝴蝶的无机产品早就映入眼帘、触手可得。波尔兄弟五款，用同一种拍柄拼花，出产五款不同结构的球板，不少发烧友觉得有抢钱嫌疑。但出色的设计、包装，一流的品质，让人们在面对蝴蝶的产品时不能控制自己，只想解囊。<br/><br/><br/><br/><br/><br/>波尔五剑<br/><br/><br/><br/><br/><br/><br/>&nbsp;&nbsp; 其实这五种不同结构，我们也可以看做是蝴蝶对无机球板结构的一次大型探索，还可以看做是蝴蝶对自己过去开发过的多种纤维的一次总结，并把这些纤维延续到了无机时代。<br/>&nbsp;&nbsp; 除了第五只红色的七夹，其他四款球板，结构、厚度几乎完全一样，都是5层木+2层纤维的结构，区别只是所采用的纤维各异：<br/>&nbsp;&nbsp; zlc：zlcarbon纤维<br/>&nbsp;&nbsp; zlf：zl纤维<br/>&nbsp;&nbsp; alc：蓝色芳碳纤维<br/>&nbsp;&nbsp; T5000：传统碳素纤维。<br/><br/><br/>&nbsp;&nbsp; 四只纤维板的结构如上。我还关注了一下五剑的重量。zlc：85g；zlf：83g；alc：87g；T5000：87g；七夹90g。抛去个体差异，这样的重量差别可能也说明一定的问题，比如七夹最重，zl纤维较轻，其中zlf只有zl纤维没有混编碳素，所以最轻。<br/><br/><br/><br/><br/><br/><br/><br/>&nbsp;&nbsp; 分开来说说我的看法。<br/><br/><br/><br/>&nbsp;&nbsp; zlc和zlf不用多说了，区别在于zlc混编有carbon纤维，zlf是纯zl纤维。使用之前，猜测zlf会软一些，更持球韧性更大，而zlc会弹性大一些。实际试用的结果，zlf很弹，但不是传统碳素那种球砸在球板那种弹，而是带有一股韧劲的绷紧了的弹。而zlc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弹，甚至比zlf更咬球！这一点是完全没有想到的，也是非常令我惊喜的。蝴蝶纤维板往往采用形变小、回复快的桐木大芯，以往蓝色芳碳、koto面材的老波尔、vis，持球时间都非常有限，球在手上停留时间非常有限。而zlc却能让我在球出手的一瞬加上一些小动作，很多人都反映二跳比较钻、弧线略显诡异。zlc正手过39度有机狂3，旋转非常好，速度一般，二跳奇诡、力量不行。改用bryce speed之后，弧线正常了不少，力量、速度改善很多；反手一直在用sriver G3。待会再说G3的一些体会。<br/><br/>&nbsp;&nbsp; 银色之剑代表zlc<br/><br/><br/>&nbsp;&nbsp;&nbsp;&nbsp;黄色之剑代表zlf<br/><br/><br/><br/><br/><br/><br/><br/><br/><br/>&nbsp;&nbsp; 再来说说zlc和alc。alc并没有试用，估计和老波尔差不多。zlc和alc的区别远比zlc和zlf之剑的区别大。上面也说了，koto面材的5+2结构的球板，如vis、老波尔，都偏弹、持球时间有限，出球脆爽，略有咬球感。而zlc咬球感明显，如果采用日系套胶，会觉得球板有股包球的张力，手上可调控的时间更长，相应的，速度不如蓝色芳碳。<br/>&nbsp;&nbsp;alc可能会有更多的球友关注，因为一直传说波尔本人没有使用zlc而是一直在用alc。下面我也会多图对比两款球拍。<br/>&nbsp;&nbsp; <br/><br/>&nbsp;&nbsp; 蓝色之剑代表alc<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nbsp;&nbsp; 再来是五剑中最有意思，可以说是前五来者的T5000了。<br/>&nbsp;&nbsp; 为什么说T5000的结构很有意思呢，以往Tamca5000传统碳素球板的结构多为2桧木+2碳素+1桐木大芯的结构，普碳、施碳、格碳（ULC单向碳素）无一例外都是这个结构。蝴蝶把蓝色芳碳排列组合了多种型号，3+2有之，5+2有之，可从来没有把Tamca碳素做成5+2的薄板结构过。这么看来这款T5000的确是前无来者了。<br/>&nbsp;&nbsp; 在蝴蝶把挖到蓝色芳碳和zl纤维两块宝之后，还不忘把传统的碳素纤维拿出来，可能出于蝴蝶的一种试验的心态。在有机时代，既吃球又喷球的桧木面材，配合形变很小的厚重板身，可达到摧枯拉朽的效果。那时可以通过刷胶水把套胶刷软，得到速度和旋转。在无机时代，套胶普通会增弹，板身还是那么厚，恐怕是和无机套胶是不配合的。不如试试做成薄板，少了速度多了板身形变，多了球板的持球和力量。<br/>&nbsp;&nbsp; 实际试用，果然和3+2结构的厚板截然不同。由于KOTO面材很薄，球撞到面材马上就遇到了下面的碳素纤维，完全没有了过去普碳、施碳的球陷入面材的感觉。大家都说普碳、施碳暴力，但用过的人没有人会说此二板不吃球。普通、施碳依靠较厚的桧木或者松木面材，吃球感非常明显。T5000则完全没有这种感觉，球是陷不进去的。板身有整体形变吗？只能说略有，可能传统碳素刚性还是太强、延展度显然不如zl纤维和蓝色芳碳纤维。T5000整体的感觉就是非常硬朗、弹。减薄的板身可不是一点优势没有，相比施碳、普碳一板胡噜过去的大刀阔斧，T5000明显多了不少精细的手感传到了手上。究其原因，可能源于KOTO面材很薄，和碳素配合，几乎没有形变的延展，手感非常清晰。配合T05套胶，旋转一点都不弱。虽然得不到板身形变或者面材吃球的支持，但刚挺的触球感让T05的旋转特性得以张扬。速度更不用说了，弹就一个字。传统的Tamca碳素借以这种结构，虽不说得到了新生，但也提供了无机时代多一种的可能——你再不能拿着普碳、施碳开山劈石，但也可以靠T5000分刀断水、切金断玉。<br/><br/><br/><br/>&nbsp;&nbsp;&nbsp;&nbsp;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五剑中只有T5000是off+级别的球板，其他四款一水的off级别（zlc即使多了carbon，也和zlf一样都是off级别的球板）。<br/><br/><br/><br/>&nbsp;&nbsp;&nbsp;&nbsp;五剑老幺是红色之剑7夹。这款没有试用，看结构和sk7差不多。蝴蝶做7夹不多，基本也就sk7系列（什么sk7、light、A、sk7科贝尔等等）。估计性能和sk7系列应该没有太多区别。本人只用过sk7A。配合德系内能，出球很喷，控制略差。为什么五剑中有一只纯木还是7夹，可能蝴蝶认为7夹也是无机时代的一种解决方案，不能忽略。<br/><br/><br/><br/>&nbsp;&nbsp; 再来回顾一下波尔兄弟五剑，不同的纤维相同的结构，可以看出蝴蝶对薄板5+2结构的看重。在无机时代，厚板可能不那么有利，板身的些许形变更能发挥T系列内能套胶的特性。五剑兄弟各有优劣，纵观五剑兄弟，蝴蝶对自己的各种纤维进行了一次总结，也不啻一次无机时代解决方案的大阅兵。<br/><br/><br/><br/><br/><br/><br/>~品味AN 第八季 波尔五剑兄弟篇 结~<br/><img src="http://www.accdb.net/images/download.gif" alt="下载文件" style="margin:0px 2px -4px 0px"/> <a href="http://www.accdb.net/attachments/month_0908/d2009822201526.doc" target="_blank">点击下载此文件</a><br/>]]></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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